海事局关于在国内航行海船和珠江内河船舶全面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
2018-06-11 文章来源:原创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国内航行海船和珠江内河船舶全面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及海事监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15年全国将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为做好从船舶进出港签证到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衔接工作,经研究,中国海事局决定自2015年2月10日起在所有国内航行海船以及珠江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所有国内航行海船(含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以及珠江内河航行船舶。
二、工作部署
国内航行海船、珠江内河航行船舶按照《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试运行实施方案》(海船舶〔2013〕872号)的工作要求开展电子签证的注册、申报。
(一)所有国内航行海船,包括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应于2月10日前完成电子签证注册。在对注册信息审核时,对于无动力船舶,取消对配员证书的校验;对于非营运船舶,取消对船舶营运证信息的校验;对于200总吨以下海船,取消对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的校验。
(二)已完成注册的船舶,可以通过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或者手机应用程序办理航次电子签证。国内航行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每天至少办理一次电子签证。
(三)在办理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出港电子签证审批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派执法人员到港口现场按照相关规定对船舶的载客、载货、配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核查确认后通知审批人员完成电子签证审批。短途固定航线的国内航行客船、高速客船和旅游船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四)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旅游客船的现场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现场的监督检查力量,通过AIS、CCTV等手段全程掌握船舶航行动态,通过港口调度和港口售票等系统准确掌握在船人员信息,与码头客运站、港航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
现场安全监管条件不到位的地区不得实施对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旅游客船的电子签证。
三、其他要求
(一)电子签证是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的电子形式,根据《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船舶现场签证的要求办理电子签证必须结合现场监督检查进行。实施电子签证的船舶不免除《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对电子签证的推广力度,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现海船电子签证量占辖区船舶进出港航次签证量的70%以上。
(三)广东、广西海事局要在珠江水域大力推行内河船舶电子签证,为下一步在全国内河实施船舶报告制度积累经验。
(四)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