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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武汉海员外派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2018-06-11 文章来源:原创文章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从事武汉海员外派业务 适用对象:从事海员外派业务机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初次申请海员外派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每份申请材料应包括: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原件1份(包括“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1)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查验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2)租赁证明,是指房产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应提交房产所有人的房屋产权证,以及房产所有人作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的书面文件。); 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1)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①应提交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管理制度文件,可与规定的五项管理制度一并提交。②应提交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开展方式、场地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明细(姓名、专业资格、培训及训练内容)的证明材料。 (2)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①应提交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管理制度文件,可与规定的五项管理制度一并提交。②机构系自有专业法律人员的,应提交自有法律专业人员所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及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机构系签订法律事务协作协议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④系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应提交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对上述情况所作出的书面确认,以及相关人员所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与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1)专职管理人员:①应出示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复印件1份。②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③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④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2)专职业务人员(具有两年以浙江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①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的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②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③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业务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④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原件1份;(机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的说明文件,应包括机构上级隶属关系、内部部门设置,各工作岗位的具体人员姓名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 7、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原件1份;(所提交的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应至少包括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服务业务报告制度,满足规定要求,并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编制成册。) 8、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原件1份;(自有外派海员名册,应按照“自有外派海员名册”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名册中仅填写符合认定标准的自有外派海员;名册中的自有外派海员数量应在100人及以上;自有外派海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所持船员服务簿等证明材料,可在现场核查时出具) 9、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 10、申请机构系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出示外商投资业务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委托时)。 (二)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原件1份(《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书”);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3、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4、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出具原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5、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原件1份;(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6、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原件1份;(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7、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三)海员外派机构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提交下列材料: 1、年审申请文书原件1份; 2、年审报告书原件1份(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提交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浙江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六、禁止性要求: 无 七、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三十一条:“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的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七)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的通知(海船员〔 2014 〕 6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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