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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07-13 文章来源:原创文章

 

 

 

 

 

 

 

 

 

海安全201845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约谈工作,现将经修订的《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8年1月20日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水上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约谈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安全约谈,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被约谈单位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对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水路行业中央企业总部的约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对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引航机构等单位的约谈由对其具有管辖权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需要时,也可约谈其上级单位。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也可提级约谈。

对船舶检验机构的约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约谈,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相关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或引航机构等单位进行约谈:

(一)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或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管理、引航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上级要求进行约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进行约谈:

(一)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规定;

(二)发生重大船舶检验质量问题;

(三)上级要求进行约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约谈:

(一)未落实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部署;

(二)谎报、瞒报水上交通事故或漏报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三)辖区水域或航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四)辖区水域或航运公司6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多起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

(五)上级要求进行约谈。

第八条 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被约谈单位的约谈,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体约谈。

不同事由引起的对多个被约谈单位的约谈也可以集体进行。

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会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联合约谈。约谈前,应主动与相关单位就约谈内容、要求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第九条 启动约谈程序前,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先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文报备被约谈单位、约谈事由、计划约谈时间及联合约谈单位(如有)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 启动约谈程序时,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信息系统发送等方式向被约谈单位送达“水上交通安全约谈通知书”,同时抄送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及被约谈单位的上级单位(如有)。

第十一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水上交通安全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参加约谈,并提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送至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

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约谈的,征得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由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带领参加。

第十二条 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或引航机构等单位被约谈时,应当陈述下列情况:

(一)对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自我剖析;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或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还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三)挂牌督办期满后仍存在隐患的,还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及实施方案;

(四)安全管理、引航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还应陈述对问题的原因分析、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五)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处理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被约谈时,应当陈述下列情况:

(一)违反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应陈述违反规定的有关情况、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二)发生重大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应陈述对问题的原因分析、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三)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处理情况;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被约谈时,应当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二)谎报、瞒报或漏报水上交通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调查处理情况及已采取或将采取的管理措施;

(四)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处理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约谈单位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单位的陈述,针对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十六条 约谈后应形成约谈纪要,并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有关情况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其通报。

第十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书面上报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下列材料归档:

(一)报备文件;

(二)水上交通安全约谈通知书;

(三)约谈签到表;

(四)约谈纪要;

(五)约谈要求落实情况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海事局”包括名称不为地方海事局的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433号)同时废止。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通知书

编号:(20     

被约谈单位

 

约谈单位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约谈事项及相关要求

组织约谈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纪要

 

××年第×期

(总第×期)

                            签发人:

××海事局(组织约谈单位)       ××年×月×日

  (正文)

示例:

××年×月×日,针对×××情况,××海事局(组织约谈单位)依据《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联合××(联合约谈单位,如有)在××(地点)对××(被约谈单位)进行了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约谈由××主持。约谈通报了××情况,听取了××(被约谈单位)关于××情况的陈述,提出了××的要求。现纪要如下:

一、×××

二、×××

...

 

××(被约谈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要求,并于××年×月×日前将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书面上报××海事局(组织约谈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参加人员:××(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

  

主送:××(被约谈单位)。

  

抄送:××(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联合约谈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抄送部安委办,长江航务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8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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