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员〔2017〕301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
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经修订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6月12日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
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驶于内河水域的海船船员安全知识和*作技能,保障内河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其船长和驾驶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有相应航线的《资格证明》,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一)连续航行不超过6个小时,该船船长应持有《资格证明》;
(二)连续航行6至12个小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
(三)连续航行12个小时以上,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
在内河水域航行的海船船长、驾驶员持有相应航线的内河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二类船长有效适任证书,等同于《资格证明》。
第五条《资格证明》应载明以下信息:
(一)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姓名、照片;
(三)适用航线;
(四)初次领证日期;
(五)有效期起止日期;
(六)签发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
《资格证明》有效期5年,具体格式见附件1。
第六条 《资格证明》编号由三个大写英文字母和五个阿拉伯数字组成。
(一)第一位为英文字母Z,表示为《资格证明》;
(二)第二、三位英文字母,表示发证机关代码;
(三)第四至八位为《资格证明》签发序号,由发证机关自行编排。
第七条 申请《资格证明》的海船船长和驾驶员,应完成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和实际*作培训并通过考试。
海船驾驶员参加培训前应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海船驾驶员任职资历。
海船船长、驾驶员持有内河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二类船长有效适任证书,可直接申请相应航线的《资格证明》。
第八条 《资格证明》考试分初次考试和延伸航线考试。
初次考试包括《航道与引航》《避碰与信号》理论考试和相应航段的实际*作评估。延伸航线考试包括延伸航段的《航道与引航》理论考试和实际*作评估。
申请考试的航线已全面实行船舶定线制的,《航道与引航》与《避碰与信号》理论考试可以合并。
第九条 理论考试科目满分为100分,其中《避碰与信号》科目的及格分为80分,《航道与引航》科目的及格分为70分;实际*作评估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并科目的及格分为70分。
第十条 理论考试或实际*作评估不合格者,可以在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的,所有成绩全部无效。
第十一条 内河水域相应的理论培训和考试大纲、实际*作培训和评估大纲(附件2、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海船船长或驾驶员申请《资格证明》考试、发证或者再有效时,应向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发证申请表(附件4)。
第十三条 《资格证明》再有效可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进行。
持有《资格证明》的海船船员5年内有不少于证书所载航线10个往返航次的航行经历,其中换证前1年内有2个往返航次者可直接申请证书再有效。
第十四条 《资格证明》申请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可以自行打印,也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领。
第十五条 海船进入内河水域时,《资格证明》或内河适任证书应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同时使用,且均在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注销《资格证明》:
(一)在内河水域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碰撞、搁浅、触礁等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二)《资格证明》有效期内在内河水域发生3次违反航行规则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
(三)以伪造资历等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明》。
《资格证明》被注销者自被注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 开展《资格证明》培训的机构应满足本办法附件5规定的要求,并通过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核验。
第十八条 承担培训的机构应于每期培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教员、设施、设备和教材等准备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水域”系指:
1.黑龙江(中国境内);
2.长江:以长江#14红浮和#14左右通航浮之间连线向两岸的延伸线为界,沿长江向上可供海船航行的水域。
3.珠江,除:(1)由虎门经狮子洋或浮莲岗水道、东河道或南河道至珠江大桥(23°07ˊ14〞N,113°12ˊ26〞E和23°07ˊ40〞,113°13ˊ14〞连线)以南水域;(2)三山口东沙大桥(23°02ˊ47〞N,113°15ˊ06〞E和23°03ˊ01〞,113°15ˊ04〞连线)以东水域;(3)由虎门经狮子洋、东江口至新塘港(23°06ˊ10〞N,113°37ˊ00〞E和23°06ˊ48〞N,113°37ˊ00〞E连线)以南水域;(4)由虎门经狮子洋、东莞水道至大公洲尾(22°56ˊ38〞N,113°36ˊ22〞E和22°56ˊ38〞N,113°37ˊ00〞E连线)以南水域;(5)由虎门经狮子洋、倒运还水道到朱平沙口(23°02ˊ30〞E,113°35ˊ36〞E和22°02ˊ30〞N,113°36ˊ03〞E连线)以南水域;(6)由虎门经狮子洋、麻涌水道到麻涌公/铁路桥(23°02ˊ15〞N,113°32ˊ22〞E和23°02ˊ30〞N,113°32ˊ22〞E连线)以西水域;(7)由虎门经沙角口、太平水道至虎门太平威远大桥(22°49ˊ00〞N,113°39ˊ34〞E和22°49ˊ00〞N,113°40ˊ00〞E联线)以南水域;(8)由虎跳门经虎跳门水道至潮莲头(22°39ˊ08〞E,113°05ˊ30〞E和22°39ˊ08〞N,113°06ˊ42〞E连线)以南水域;(9)由崖门经银洲湖至小、大横海口(22°29ˊ00〞E,112°58ˊ30〞E和22°30ˊ30〞E,112°58ˊ30〞E连线)以南水域;(10)横门经小榄水道到莺歌嘴(22°42ˊ50〞N,113°13ˊ20〞E和22°42ˊ50〞N,113°13ˊ30〞E连线)以南水域;(11)洪奇门经洪奇沥水道至圭沙头(22°47ˊ30〞N,113°21ˊ00〞E和22°47ˊ50〞N,113°21ˊ30〞E联线)以南水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03〕4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样式);
2.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
3.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实训与评估大纲;
4.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表;
5.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机构教员、场地、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样式)
编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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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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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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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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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领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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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航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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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签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
培训与考试大纲 |
学 时 |
《避碰与信号》 |
|
第一章 总则 |
5 |
1.1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目的 |
|
1.2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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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责任 |
|
1.3.1 不能免责的疏忽的对象 |
|
1.3.2 责任条款所列各种疏忽的含义 |
|
1.3.3 “背离”《规则》的条件、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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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客渡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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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制定特别规定的对象、内容、要求 |
|
1.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列出的所有用语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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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航行与避让 |
9 |
2.1 行动通则 |
|
2.1.1 瞭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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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瞭望及正确理解瞭望的含义 |
|
2.1.1.2 瞭望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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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正规瞭望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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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安全航速 |
|
2.1.2.1 安全航速的概念 |
|
2.1.2.2 决定安全航速时应考虑的因素 |
|
2.1.2.3 控制船速的水域 |
|
2.1.2.4 不能免责的规定 |
|
2.1.3 航行原则 |
|
2.1.3.1 机动船航行原则 |
|
2.1.3.2 任何船舶航行原则 |
|
2.1.3.3 船舶在设有分道通航、定线制的水域航行原则 |
|
2.1.4 避让原则 |
|
2.1.4.1 避让行动的一般原则 |
|
2.2 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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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应遵守的规定 |
|
2.2.2 机动船追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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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机动船追越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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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机动船追越船应遵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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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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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机动船横越前的行动要求 |
|
2.2.4 机动船尾随行驶的行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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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 |
非长江干线水域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确定的避让关系 |
2.2.5.1 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时的行动要求 |
|
2.2.5.2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两客渡船相遇时的避让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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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 |
|
2.2.6.1 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的行动要求 |
|
2.2.6.2 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应遵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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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机动船在叉河口相遇时的避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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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的避让责任 |
|
2.2.9 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 |
|
2.2.9.1 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限于吃水的船舶相遇时的避让关系 |
非长江干线水域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确定的避让关系 |
2.2.9.2遇有限于吃水的海船时的避让规定 |
|
2.2.10 快速船相遇 |
|
2.2.10.1 快速船在航时的责任 |
|
2.2.10.2 两快速船相遇时的避让要求 |
|
2.2.11 机动船掉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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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1 机动船掉头前的行动要求 |
|
2.2.11.2 过往船舶的行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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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
|
2.3.1除快速船外,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时,船舶、排筏应遵守的规定 |
|
2.3.2 帆船、人力船、排筏相遇的避让责任 |
|
2.4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规定 |
|
2.4.1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行动的具体规定 |
|
2.4.1.1 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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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 戒备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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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靠泊、离泊 |
|
2.4.2.1 机动船靠泊、离泊前的行动要求 |
|
2.4.2.2在靠泊、离泊水域附近行驶的船舶的行动要求 |
|
2.4.3 船舶、排筏停泊行动的具体规定 |
|
2.4.4 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行动的规定 |
|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
3 |
3.1 号灯和号型的设置位置、照射角度、能见距离 |
|
3.2 号灯和号型的适用范围、显示时机和要求 |
|
3.3 在航的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的识别及运用 |
|
3.4 在航的船队号灯的识别和运用 |
|
3.5 在航人力船、帆船、排筏号灯和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
|
3.6 工程船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
|
3.7 机动船或船队在掉头前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
|
3.8 船舶、排筏停泊时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
|
3.9 搁浅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号灯和号型的识别和运用 |
|
3.10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号灯和信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
|
3.11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或者地段号灯和信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
|
3.12 渔船不在捕鱼时和在捕鱼时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
|
3.13 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锚舶前号灯和号型的识别和运用 |
|
3.14船舶眠桅时号灯的显示要求 |
|
3.15 监督艇和航标艇在航、停泊、执行公务时号灯的识别和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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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声响信号 |
3 |
4.1 船舶配备声响信号设备要求 |
|
4.2 声响信号设备的技术要求 |
|
4.3 声号的含义 |
|
4.3.1 各种声号的含义 |
|
4.3.2 各组声号的时间间隔 |
|
4.4 船舶相遇时声号的识别与运用 |
|
4.5 船舶、排筏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停泊,声响信号的识别和应用 |
|
第五章 附则 |
1 |
5.1 附录 |
|
5.1.1 附录的效力 |
|
5.1.2 定量措词的界限 |
|
5.2 遇险种类: 遇险信号的识别与运用 |
|
5.3 规则的解释权属 |
|
第六章 常用的国际信号旗、常用旗组的识别及运用 |
1 |
6.1信号旗的一般规定 |
|
6.2信号旗的识别 |
|
6.3信号旗的应用 |
|
第七章 案例分析 |
2 |
7.1案例分析的一般规律与方法 |
|
7.2具体案例 |
|
总课时 |
24 |
《航道与引航》 |
|
一、内河航道的基本知识 |
2 |
(一)内河航道的分类 |
|
(二)航道尺度 |
|
(三)航道标准尺度 |
|
(四)通航净空尺度 |
|
(五)船闸有效尺度 |
|
(六)内河航区分级标准 |
|
二、河流水文要素 |
1 |
(一)水位 |
|
(二)流态 |
|
(三)河口潮汐 |
|
三、内河助航标志 |
2 |
(一)内河助航标志概述 |
|
(二)内河助航标志分类 |
|
(三)内河助航标志配布类别 |
|
四、航行参考图 |
2 |
(一)航行参考图的比例尺与图式 |
|
(二)航行参考图的使用和改正 |
|
(三)航行参考图的绘制 |
|
五、气象要素 |
2 |
(一)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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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见度 |
|
(三)雾 |
|
(四)雷暴 |
|
(五)飑线 |
|
(六)台风 |
|
(七)寒潮 |
|
(八)天气谚语 |
|
六、引航要领 |
4 |
(一)航行条件分析 |
|
(二)航路的选择 |
|
(三)船位的摆法 |
|
(四)转向点和吊向点的选择 |
|
(五)船舶避让 |
|
七、不同类型河段的引航 |
4 |
(一)顺直河段的引航 |
|
(二)弯曲河段的引航 |
|
(三)浅滩河段的引航 |
|
(四)桥区河段的引航 |
|
(五)河口段的引航 |
|
(六)船闸河段的引航 |
|
(七)山区特殊河段的引航 |
|
八、应急应变措施 |
3 |
(一)遭遇雷暴雨 |
|
(二)突遇浓雾 |
|
(三)遭遇大风 |
|
(四)发生走锚、断链 |
|
(五)人员落水 |
|
(六)主机失控 |
|
(七)舵机失灵 |
|
(八)船舶失电 |
|
九、航线航道概况 |
4 |
(一)主要碍航物概位及其图示水深 |
|
(二)水底过江管线概位 |
|
(三)架空电缆净空高度及安全系数 |
|
(四)渡运水域概位 |
|
(五)副航道开放水位和主要航段漫坪水位 |
|
(六)桥区水域范围、桥梁尺度、航道尺度、设标情况、水流及桥区相关规定 |
|
十、相关内河管理法规、航行规则、管理规定 |
6 |
总课时 |
30 |
注:
1.第九部分“航线航道概况”适用于申宁线,其他航线培训内容由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考航线的具体情况确定。
2.第十部分“相关内河管理法规、航行规则、管理规定”,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增加申考航线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3.第九部分、第十部分增加培训内容的,总课时可以在30课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4.延伸航线考试时仅考第六、七、九、十部分新增内容。
附件3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实训与评估大纲
实训与评估大纲 |
学时 |
一、航道概况与航段引航 |
10 |
(一)航道情况:航道水流、气象、设标和维护水深等情况;航道中主要碍航物(礁石、沉船等)所处概位和水深,过江管线所处位置,架空电缆净空高度及其安全高度(安全系数),水底电缆概位及车客渡渡口概位等。 |
4 |
(二)航行要点掌握情况:上、下水航行方法及顺直河段、弯曲河段、浅滩河段及河口段等航行要点,航行中吊向点、转向点、船位选择和控制。 |
2 |
(三)船舶避让注意事项:各类船舶号灯号型的判断,有关船舶避让声号的使用;对正规暸望和安全航速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对碰撞危险可能性的判断及采取的行动。 |
2 |
(四)对定线制规定掌握情况:掌握申请航线的船舶定线制规定。 |
2 |
二、航行参考图绘制及航法说明 |
4 |
(一)标明岸线、航标名称、灯质与概位、浅滩等主要碍航物的高度、深度,各类水上、水下管线和建筑物的概位与通航尺度,标明航道主缓流所在岸别,开放水位。 |
|
(二)标明涉及船舶定线制等水域的控制航段,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警界区、横驶区范围等。 |
|
(三)标明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锚地、停泊区、渡口等。 |
|
(四)说明所绘航段的通航规定、航法、VTS报告线、VHF报告频道和航行注意事项等。 |
|
三、桥区水域航行 |
2 |
(一)掌握桥区水域范围、桥梁尺度、航道尺度、设标情况、水流及桥区水域的航行条件和通航管理规定。 |
|
(二)船舶在桥(闸)区的引航*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
|
四、应急应变措施 |
2 |
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应变能力,如主机失控、舵机失灵,人落水,船舶失电,发生走锚、断链,遭遇暴雨、大雾、大风等险情。特别是通过桥区时的应变准备。 |
|
总课时 |
18 |
附件4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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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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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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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类型 |
□申请航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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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伸航线:原航线: 新延伸航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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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次发证 □ 再有效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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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损补发 □遗失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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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打印 □申请人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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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5年内河航线航行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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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
职务 |
船舶所属 公司 |
内河航线 |
航次情况 (时间与航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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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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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机构
教员、场地、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
一、教员
教员应具有船舶驾驶或航海技术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实际担任内河船舶相应航线一类大副及以上职务或二类船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且承担内河相应培训课程不少于2年的教学经验;或者具有在行驶内河相应航线的海船上担任船长、驾驶员不少于24个月,且有不少于12个往返航次的经历;或者担任内河引航员不少于24个月。
二、设备、设施和教材
(一)容纳40名学员的教室1间;
(二)教学用电脑、投影仪一套;
(三)教学用教具、挂图等;
(四)相应航线的图书资料;
(五)可用于实际*作训练的船舶或船舶*纵模拟器;
(六)教材、有关法规文件等。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6月12日印发 |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2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