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舶〔2017〕372 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
局,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安全监督规则》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了《船
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迅速组织《程序》的宣贯和培训工作,确
保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熟悉程序要求。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加快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升级和
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管理系统的开发工作。
三、各单位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
时向我局报告。
四、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
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10〕614 号)自本通知发
布之日起废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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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A 部分 一般原则
5 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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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6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实施检查:
12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廉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4〕292号)
要求,向船舶发放《廉政执法告知书》,开展船舶现场监督时,也应参照上述文
件要求,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B 部分 船舶现场监督
2.2.8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处理意见:
4.4《船舶现场监督报告》应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填写。《船舶现场监督报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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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两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
6.2 归档工作应在现场监督结束后7日内完成,船舶现场监督档案应至少保存2
年。
C 部分 港口国监督检查
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5.1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当根据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正确运用专业知识判断船舶是否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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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根据船舶检查情况,结合本港船舶修理和检验的能力,同
时参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的行动代码指南,合理提出处理意见:
5.2.1 缺陷行动代码
10-缺陷已纠正(Deficiency rectified)
15-下一港纠正缺陷(Rectify deficiency at next port) 16-14 天内纠正缺陷(Rectify deficiency within 14 days)17-开航前纠正缺陷(Rectify deficiency before departure) 18-3 个月内纠正缺陷(Rectify deficiency within 3 months)30-滞留缺陷(Detainable deficiency)
46-驶往经同意的修理港纠正滞留缺陷(Rectify detainable deficiency at agreed repair port)
48-在船旗国接受的条件下开航(As in the agreed flag State condition)49-经同意的纠正行动计划(As in the agreed rectification action plan)99-其他(详细说明)(Other (specify in clear text))
5.2.2 检查行动代码
26-通知保安主管当局(Competent security authority informed)
27-基于保安原因对船舶进行驱离(Ship expelled on security grounds)
40-通知下一港(Next port informed)
50-通知船旗国或其领事馆(Flag State/consul informed)
55-联系船旗国(Flag State consulted)
70-通知认可组织(Recognized organization informed)
85-违反 MARPOL 公约排放规定的调查(Investigation of contravention of discharge provisions (MARPOL))
151-通知国际劳工组织(ILO informed)
152-通知船员组织(Seafarers’ organization informed)
155-通知船东代表(Ship owner representative informed)
5.3 代码的使用请参见附件 1 港口国监督检查行动代码使用指南。
6.5《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船方,一份由实施检查的海事管
理机构留存。
处理意见。
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的规定在原《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上签注或重新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
告》B 表。
10.1 滞留信息通报
内填写《NOTIFICATION OF DETENTION OF SHIP》(滞留船舶通知)通报船旗国政府和国际海事组织。将船舶检查信息输入港口国监督信息系统的,视为已经通报国际海事组织。
10.2 跟踪检查信息通报和反馈
构应填写《REPORT OF ACTION TAKEN TO THE NOTIFYING AUTHORITY》(致发出
通知的主管当局采取行动的报告),在检查结束后 3 日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
海事管理机构。
10.3 信息通报的方式和记录
方式。
10.4 拟对船舶采取“禁止船舶进港”和“责令船舶离港”措施的,海事管理机
构应按规定通报相关船旗国政府和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有关船舶检验机构或认可
组织。
12.1 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港口国监督检查档案。检查档案应包括下
列内容:
12.2 归档工作应在检查后 7 日内完成,档案应至少保存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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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目标船
舶选择标准,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条的相关规定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4.2.1 缺陷行动代码:
06-船籍港纠正
10-缺陷已纠正
15-下一港纠正缺陷
16-十四天内纠正缺陷
17-开航前纠正缺陷
18-三个月内纠正缺陷(ISM 或 NSM)
30-滞留缺陷
41-限制*作
42-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43-责令船舶离港
44-禁止船舶进港
46-驶往经同意的修理港纠正滞留缺陷
49-经同意的缺陷纠正计划
99-其他措施(详细说明)
4.2.2 检查行动代码:
40-通知下一港
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70-通知船舶检验机构
152-通知船员组织
155-通知船东代表
见习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在签名后标注“见习”字样。
栏中签注滞留缺陷处理意见,注明依据,必要时应注明检查行动代码。
6.5.1 应尽快将复查结果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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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8.1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
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应当按照本部分10.2.1 的规定,请求修理港的海事管理机
构对到港船舶存在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8.2 对于按8.1中所述情形的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其驶离检查港
前确认船舶已进行临时修复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必要时可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出
具临时检验报告。
8.3根据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实施跟踪检查,应按照本部分10.2.3 的规定及时
反馈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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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已经纠正的缺陷,经跟踪检查合格后,船舶安全检查员应按本部分7.5的
规定在原《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注。
10.1 重大船舶缺陷信息通报
10.2 跟踪检查信息的通报和反馈
10.3 满足下述条件应视为已履行了10.1.1和10.2.3所述的通报义务:
10.3.1 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旗国监督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检查信息准
确输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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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信息通报的方式和记录
12.1 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旗国监督检查档案。检查档案应包括下
列内容:
12.2 归档工作应在检查后7日内完成,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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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港口国监督检查行动代码使用指南
1.缺陷行动代码
缺陷行动代码描述的针对某一缺陷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的行动。
10-缺陷已纠正(Deficiency rectified)
当一项缺项已纠正,使用该代码。
当船舶安全检查员已经检查确认某项被指出的缺陷已纠正,可使用这一代
码。该代码用来消除代码 15、16、17、18、30 和 99,且不应单独使用。
如果在跟踪检查中发现某项缺陷已纠正,应当删除检查报告上先前的行动代
码,并填上代码 10。同理,在该次跟踪检查后,可用代码 10 消除中国港口国监
督信息系统报告上的缺陷。
15-下一港纠正缺陷(Rectify deficiency at next port)
当船舶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某项缺陷,准许其在下一港纠正或需进行进一步检
查时,可使用这一代码。
当该项缺陷被纠正时,行动代码 15 应当被更新为代码 10。
16-14 天内纠正缺陷(Rectify deficiency within 14 days)
尽管原则上所有缺陷都应在开航前纠正,但是根据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某些对安全、健康或环境不会造成危险,且不需要立即纠正的轻微缺陷可使用代码 16。
通常来讲,代码 16 可以用在那些比代码 17 情况稍好,但必须要纠正的缺陷
上。
当该项缺陷被纠正,行动代码 16 应当被更新为代码 10。
17-开航前纠正缺陷(Rectify deficiency before departure)
代码 17 用于对安全、健康或环境有害,需要船舶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否则,应当签署代码 15、16 或 99。
通常都需要进行跟踪检查。
如果在跟踪检查中,船舶安全检查员发现缺陷已经被纠正,行动代码 17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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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更新为代码 10。
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维修的程度或任何其他附加条件,该缺陷行动代码可
以被更新为 15、16 或 99,以防止船舶试图在不纠正缺陷的情况下开航。
当有一系列由代码 17 组成的缺陷使得某船不适航或对环境带来威胁,那么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考虑这艘船是否需要滞留该船以便纠正缺陷,可根据 SOLAS
公约或 ISM 规则至少使用一项代码 30。
18-3 个月内纠正缺陷(Rectify deficiency within 3 months)
对于与 ISM 相关的轻微不符合(缺陷代码族:15-ISM),应该使用代码 18。
当缺陷被纠正,行动代码 18 应当被更新为代码 10。
对某项被认为对人员或船舶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有严重危害,需要
通过滞留来确保立即纠正的 ISM 重大不符合缺陷,应当使用行动代码 30。当必
要的纠正行动已经实施,可根据情况,更改代码为 18 或 10。
30-滞留缺陷(Detainable deficiency)
当缺陷严重到足以威胁船舶的适航性,或者对船上船员/乘客产生即刻的威
胁,或对环境产生严重威胁时,使用代码 30。在此情况下,基于缺陷的严重程
度,采取滞留船舶来确保其在开航前纠正缺陷。
当行动代码 30 缺陷被纠正,应当被更新为代码 10。
然而,视修复程度或其他相关条件,船舶可被解除滞留并可将代码 30 更新
为代码 99。
如果临时修理或临时替代设备有效地纠正了某项滞留缺陷,使得该船不再被
认为不适航,代码 30 可以更新为代码 99。船舶安全检查员应指出进行完全修理
的确切时间。
46-驶往经同意的修理港纠正滞留缺陷(Rectify detainable deficiency at
agreed repair port)
不可作为初始行动代码使用。
仅在船舶安全检查员同意船舶为纠正滞留缺陷而驶往修理港口时使用代码
46。
代码 46 不意味着船舶已经解除滞留。滞留船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滞留状态下驶往经同意的修理港口。除非所有行动代码 30 已经更改为代码 46 或其他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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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码,否则滞留船在滞留状态下不允许开航。
48-在船旗国接受的条件下开航(As in the agreed flag State condition)
仅在船舶安全检查员接受船旗国或经船旗国授权的认可组织为在港口国监
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能在开航前得到完全纠正的缺陷签发的条件证书时使用。
针对由船旗国签发的条件证书,船舶安全检查员基于专业判断认为该条件证
书已妥善虑及安全、防污染或合适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安排,并考虑了相关公约
允许的免除,船舶安全检查员应接受船旗国签发的此类条件证书。
49-经同意的纠正行动计划(As in the agreed rectification action plan)
仅用于和 MLC2006 相关的滞留缺陷。
指导确认和报告 MLC2006 相关的缺陷参见 MLC2006 的船舶安全检查员指南。
仅用于与 MLC2006 相关的滞留缺陷。船长和船东处整改行动计划,并由船长
将其提交给船旗国当局,该整改行动计划应附在解除滞留通知书后。整改行动计
划应特别详细说明整改 MLC2006 相关滞留缺陷需采取的行动以及达成的时间表。
99-其他(详细说明)(Other (specify in clear text))
只有当不能使用其他行动代码时,才可使用代码 99。
当缺陷只能在下一港以后纠正,或其他任何代码不能恰当描述相应行动时,
使用代码 99。
必须在检查报告和中国港口国监督信息系统里详细解释代码 99 包括的具体
行动。并说明是否需要跟踪检查。
如果缺少具体行动意见,代码 99 则是无意义代码。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代码
99。
2.港口国监督检查行动代码
港口国监督检查行动代码系指船舶安全检查员对检查结果所采取的行动,不
能用于特定的缺陷。
26-通知保安主管当局(Competent security authority informed)
无论何时,当保安系列(1610x)的缺陷代码严重到需要通知港口国的保安
主管当局,基于“保安指南”发现明显依据时,使用代码 26。
27-基于保安原因对船舶进行驱离(Ship expelled on security grounds)
如果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船舶因为保安原因被驱逐出港,使用这一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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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部分主管当局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同时也是保安检查官)。
40-通知下一港(Next port informed)
当下一港得到通知有遗留缺陷需要在该港纠正时,使用这一代码。
如果下一港为亚太备忘录成员国管辖,并且船舶在第一港没有被滞留,则通
常不需要使用代码 40,因为下一港可以在中国港口国监督信息系统里查到遗留
缺陷。
如果下一港不属于亚太备忘录成员国管辖,若船舶安全检查员认为有必要通
知下一港,那么应该使用代码 40。
50-通知船旗国或其领事馆(Flag State/consul informed)
当船舶被滞留时,相应的港口国当局应当通知船旗国或领事馆。通知应包括
检查报告的 Form A 和 Form B。
如果检查报告也包括滞留缺陷,那么应当使用代码 50。
即便船舶没有被滞留,船舶安全检查员也可以通知船旗国任何检查详情。
55-联系船旗国(Flag State consulted)
这一代码的使用发生在就相关缺陷同船旗国确认时,只有从船旗国得到恰当
解释时,才可以使用这一代码。
70-通知认可组织(Recognized organization informed)
当需要就船级社相关的缺陷联系认可组织时,应当使用这一代码。
如果滞留缺陷与认可组织签发的证书相关,必须通知其相应情况。
即便船舶没有被滞留,船舶安全检查员也可以通知认可组织任何检查详情。
85-违反 MARPOL 公约排放规定的调查(Investigation of contravention of discharge provisions (MARPOL))
当根据 MARPOL73/78 第 6 章进行调查时,应当使用这一代码。
151-通知国际劳工组织(ILO informed)
当生活条件(091xx)(183 xx)和(184 xx)或工作条件(092 xx)(181 xx)
和(182 xx)代码族里的缺陷严重到需要通知国际劳工组织(ILO)时,使用这
一代码。
152-通知船员组织(Seafarers’ organization informed)
当居住条件(091xx)(183 xx)和(184 xx)或工作条件(092 xx)(181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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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182 xx)代码族里的缺陷严重到需要通知船员组织代表时,使用这一代码。
155-通知船东代表(Ship owner representative informed)
当居住条件(091xx)(183 xx)和(184 xx)或工作条件(092 xx)(181 xx)
和(182 xx)代码族里的缺陷严重到需要通知船东代表时,使用这一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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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船旗国监督检查行动代码使用指南
1.缺陷行动代码
缺陷行动代码描述的针对某一缺陷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的行动。
06-船籍港纠正
当发现的缺陷只能由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机构来进行纠正时,
使用该代码。
10-缺陷已纠正
当一项缺项已纠正,使用该代码。
当船舶安全检查员已经检查确认某项被指出的缺陷已纠正,可使用这一代
码。该代码是用来消除代码 15、16、17、18、30 和 99,且不应单独使用。
如果在跟踪检查中发现某项缺陷已纠正,应当将检查报告上之前的行动代码
更新为 10。
15-下一港纠正缺陷
当船舶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某项缺陷,准许其在下一港纠正或需进行进一步检
查时,可使用这一代码。
当该项缺陷被纠正时,行动代码 15 应当被更新为代码 10。
16-14 天内纠正缺陷
尽管原则上所有缺陷都应在开航前纠正,但是根据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某些对安全、健康或环境不会造成危险,且不需要立即纠正的轻微缺陷可使用代码 16。
通常来讲,代码 16 可以用在那些比代码 17 情况稍好,但必须要纠正的缺陷
上。
当该项缺陷被纠正,行动代码 16 应当被更新为代码 10。
17-开航前纠正缺陷
代码 17 用于对安全、健康或环境有害,需要船舶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否则,应当签署代码 15、16 或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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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都需要进行跟踪检查。
如果在跟踪检查中,船舶安全检查员发现缺陷已经被纠正,行动代码 17 将
被更新为代码 10。
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维修的程度或任何其他附加条件,该缺陷行动代码可
以被更新为 15、16 或 99,以防止船舶试图在不纠正缺陷的情况下开航。
当有一系列由代码 17 组成的缺陷使得某船不适航或对环境带来威胁,那么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考虑这艘船是否需要滞留该船以便纠正缺陷,可根据法律法规
或规则至少使用一项代码 30。
18-3 个月内纠正缺陷
对于与 NSM 相关的轻微不符合,应该使用代码 18。
当缺陷被纠正,行动代码 18 应当被更新为代码 10。
对某项被认为对人员或船舶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有严重危害,需要
通过滞留来确保立即纠正的 NSM 重大不符合缺陷,应当使用行动代码 30。当必
要的纠正行动已经实施,可根据情况,更改代码为 18 或 10。
30-滞留缺陷
当缺陷严重到足以威胁船舶的适航性,或者对船上船员/乘客产生即刻的威
胁,或对环境产生严重威胁时,使用代码 30。在此情况下,基于缺陷的严重程
度,采取滞留船舶来确保其在开航前纠正缺陷。
当行动代码 30 缺陷被纠正,应当被更新为代码 10。
然而,视修复程度或其他相关条件,船舶可被解除滞留并可将代码 30 更新
为代码 99。
如果临时修理或临时替代设备有效地纠正了某项滞留缺陷,使得该船不再被
认为不适航,代码 30 可以更新为代码 99。船舶安全检查员应指出进行完全修理
的确切时间。
41-限制*
不可作为初始行动代码使用。
当发现的缺陷对港口安全营运、人员和环境等构成严重威胁,从而导致限制
船舶*作的,使用该代码。
42-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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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为初始行动代码使用。
当发现的缺陷对港口安全营运、人员和环境等构成严重威胁,从而导致责令
船舶驶往指定区域的,使用该代码。
43-责令船舶离港
不可作为初始行动代码使用。
当发现的缺陷对港口安全营运、人员和环境等构成严重威胁,从而导致责令
船舶离港时,使用该代码。
44-禁止船舶进港
不可作为初始行动代码使用。
当发现的缺陷对港口安全营运、人员和环境等构成严重威胁,从而导致禁止
船舶进港时,使用该代码。
46-驶往经同意的修理港纠正滞留缺陷不可作为初始行动代码使用。
仅在船舶安全检查员同意船舶为纠正滞留缺陷而驶往修理港口时使用代码
46。
代码 46 不意味着船舶已经解除滞留。滞留船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滞留状态下驶往经同意的修理港口。除非所有行动代码 30 已经更改为代码 46 或其他合适的代码,否则滞留船在滞留状态下不允许开航。
49-经同意的缺陷纠正计划
仅用于与《2006 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相关的滞留缺陷。船长和船东处整
改行动计划,并由船长将其提交给海事管理机构,该整改行动计划应附在解除滞
留通知书后。整改行动计划应特别详细说明整改《2006 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相关滞留缺陷需采取的行动以及达成的时间表。
99-其他措施(详细说明)
只有当不能使用其他行动代码时,才可使用代码 99。
当缺陷只能在下一港以后纠正,或其他任何代码不能恰当描述相应行动时,
使用代码 99。
必须在检查报告和船舶动态管理系统里详细解释代码 99 包括的具体行动。
并说明是否需要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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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缺少具体行动意见,代码 99 则是无意义代码。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代码
99。
2.检查行动代码
40-通知下一港
当下一港得到通知有遗留缺陷需要在该港纠正时,使用这一代码。
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当船舶被滞留时,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通知
应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如果检查报告也包括滞留缺陷,那么应当使用代码 50。
即便船舶没有被滞留,船舶安全检查员也可以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任何
检查详情。
70-通知船舶检验机构
当需要就船级社相关的缺陷联系船舶检验机构时,应当使用这一代码。
如果滞留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相关,必须通知其相应情况。
即便船舶没有被滞留,船舶安全检查员也可以通知船舶检验机构任何检查详
情。
152-通知船员组织
当与居住条件相关的缺陷严重到需要通知船员组织代表时,使用这一代码。
155-通知船东代表
当与居住条件相关的缺陷严重到需要通知船东代表时,使用这一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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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编号:
船旗国监督检查情况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X 海事局电话:
传真:
:
轮于 年 月 日 时在_______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共
发现船舶缺陷 项,其中滞留缺陷 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
督规则》及有关规定,现将该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详见《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请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船舶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签发机关(章) |
签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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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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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抵达的下一港及抵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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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船 旗 国 监 督 检 查 报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签发
船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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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籍 |
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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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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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代码 |
缺 |
陷 |
描 |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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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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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
船检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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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是对检查当时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抽查情况的记录,不作为船舶适航的凭证。
检查行动: 40 |
5070 |
152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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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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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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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
1如无船舶管理公司,则填写船舶所有人。
2如果滞留缺陷,填写滞留依据。
3如果滞留,判定船检责任。
复查签注
此页一式两份(一份海事机构留存、一份留船)
缺陷行动代码:
06 船籍港纠正
10 缺陷已纠正
检查行动代码:
- 31 -
附件 5
船 舶 现 场 监 督 报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签发
船 |
名: |
国籍/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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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 |
IMO 号/船舶识别号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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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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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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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
序号 |
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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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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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3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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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籍船舶是否开展开航前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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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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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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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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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船舶防污染措施是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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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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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船舶是否按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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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船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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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描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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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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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船舶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所进行*作的有效性负责,本报告是对检查当时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抽查情况的记录,不作为船舶适航的凭证。
处理决定包括:
01 警示教育 |
02 停止作业 |
03 立案调查 |
09 违法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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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开航前纠正 |
19 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需标注期限) |
99 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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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船舶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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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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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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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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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中国籍船舶填写 IMO 号,中国籍船舶填写识别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 年 7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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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2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