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8-07-13 文章来源:原创文章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安全【2017】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江苏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近年来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发现,部分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仍然存在安全投入不足、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不及时、未对船舶实施有效管理等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为进一步督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不断加大公司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在开展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和体系审核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等各种手段,做好事故、安检、现场监督、违法违规及船舶审核等各项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提前确定检查和审核重点,提高日常监督检查和体系审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双进”工作为抓手,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督促公司高度重视船员管理工作,严把船员聘用关,不断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船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督促公司加强对船舶的检查指导,确保对船舶的岸基支持和资源保障,保证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及时有效。
-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把审核质量关。督促公司结合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强化体系文件的针对性和可*作性,防止“两张皮”现象,确保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加大对公司岸基及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的审核力度,重点突出总经理、指定人员和船长三个岗位。对于客船(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载客高速艇、客滚船)、危险品船公司,在安排代表船审核时,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公司、船舶审核时间和人员,要求在代表船选取原则不变的情况下至少一艘代表船审核与公司岸基活动审核同时进行或至少一名代表船审核员(观察员)参与公司审核,并在审核过程中对相关情况进行船、岸对比核实,切实提高审核质量。
-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公司重点跟踪制度和水上交通安全约谈制度。对于符合重点跟踪条件的公司,按规定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并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对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按规定进行约谈,并加强对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
-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健全与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将公司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共同推动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通报存在违规挂靠等问题的公司,采取监督检查、附加审核等措施检查公司的安全管理情况。
-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公司安全监管工作。探索适合辖区特点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专职监管人员(审核员)队伍,不断加强对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进一步健全公司安全监管后勤保障机制,按规定妥善解决监管人员交通等问题,为监管人员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