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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台助导航设备的公约要求和规范(四)—电罗经

2018-06-11 文章来源:原创文章
电罗经公约及法规要求 1、公约及法规要求 1)SOLAS 74第V章第12条(S74/CV/R12) 所有1600总吨和1600总吨以上的船舶,当从事国际航行时,除磁罗经外,应增设1具电罗经。主机关如果认为装设电罗经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可以对5000总吨以下的任何船舶免除这项要求。 2)SOLAS 74的1981修正案第V章第12条(S74-1/CV/R12) 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设1具符合下述要求的电罗经: .1在主操舵位置上舵工能清晰地读出读数的主电罗经或1具电罗经复示器; .2在16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上应装设1具或数具电罗经复示器,置于适当位置上,以便在水平面上360°范围内,取得尽量接近实际的方位 3)SOLAS 74的1989修正案第V章第19条(S74-5/CV/R12) 设有应急操舵位置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一台电话或其它通讯设施以向此位置传递首向情况。此外,于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总吨位为500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向应急操舵位置提供可见罗经读数的装置。 4)SOLAS 74的2000修正案第V章第19条(S74-24/CV/R19) 所有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除了满足本条2.3(不包括2.3.3和2.3.5)和2.4的要求外,还应有: .1 1台陀螺罗经或其他装置,用于通过船载非磁性装置来确定和显示船舶航向并传送航向信息以输入到本条2.3.2、2.4和2.5.5提及的设备中; .21台陀螺罗经航向复示器或其他装置,用于将可视的航向信息传送到应急操舵位置(如设有); .3 1台陀螺罗经方位复示器或其他装置,通过使用上述.1提及的陀螺罗经或其他装置,在水360°的范围内量取方位。尽管如此,小于1,600总吨的船舶应尽可能配备该装置; 2、检查要点 1)罗盘卡:刻度(至少每度),从0度开始,每10度应以一数字表示; 2)主罗经与复视器之间的最大差值不超过±0.5°; 3)照明:足够的照明(以便能随时读出读数),还应备用能减光的设备; 4)设有校正由于航速和纬度的所引起的误差的设施; 5)设有自动报警装置,指示罗经系统中重大故障; 6)应急操舵位置的罗经读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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