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员商业保险主要险种及条款
2018-06-11 文章来源:原创文章
虽然为船员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但是实务中我们发现船东公司等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为聘用船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现象也并不少见,特别是对于自由船员而言,国内的自由船员一般与劳务派遣公司或与船东公司签订为期数月的短期劳动合同(部分情况下甚至无书面的合同),流动性很大,船东不愿意为此类船员逐一缴纳社保,往往约定“包干”工资(即把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也计算在实发工资中),有时也会以投保商业险的方式来防范用工风险,自由船员的社保缴纳一般处于自愿原则,由船员自行缴纳。总的来说,商业保险能够在社会保险之外起到较好的补充作用,实务中经常应用的船员商业保险种类如下:
1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雇主责任险项下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以及因保险事故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其约定的除外责任中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雇主责任险的特点: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承保雇主因雇员工伤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沿海内河船务公司的主流投保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前提是雇员所受损伤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2
团体意外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团体意外伤害险也将被保险人因疾病、药物过敏等导致的身故或者残疾列为除外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险的特点:团体意外险一般以1年为期限,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亡。团体意外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不会存在重复投保或者不足额投保、超额投保的情况,被保险人享有约定保险金额范围内的请求权。船东为船员投保团体意外险,一般以船舶为单位,保单须载明在船人员的身份信息,如有人员更换需要及时变更。之所以需要这么做,因为团体意外险是以船员为被保险人的,船东仅仅是投保人,所以这个险种一般作为船东给予船员的福利,不能以该险种的赔付抵消船东的雇主责任。在船东为船员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的情况下,船员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应将赔款直接支付给船员。
3
船壳险下附加船东对武汉船员责任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一般为: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其约定的除外责任包括:因疾病所致的船员死亡或伤残;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等。
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险的特点:从性质上看,此附加险其实是加了特别限制的雇主责任险。该条款把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明确列为除外责任,应该说是不能适应船员这个行业的特殊性的。另外该险种单人赔偿限额一般较低,不足以起到抵抗风险的作用,费率相对而言又较高,所以并不是大多数船东的选择。
4
协会保赔险
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赔险条款为例,其承保的有关风险包括:
(1)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船员),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2)人员伤、病或死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对任何人员(非本条上述第(一)款及本第(二)款下述第2和3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及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对从事入会船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3)武汉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
(4)船员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
(5)船舶全损船员失业赔偿。
其特点为:在责任期间上,协会条款没有限定“航行或者停泊”以及“在岗”的条件,总得来说,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在承保范围、赔付条件、以及赔偿额度等各方面,都更为全面地覆盖了船东的责任范围,更能发挥保障作用。但是,保赔险只能惠及远洋船舶上的船员,沿海内河船舶公司很难用保赔险来武装自己。